政策全文
编辑
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 B 类通用机场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B 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
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是指不向通用航空载客、空中游览等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机场。
第三条 B 类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 B类通用机场备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对辖区内的 B 类通用机场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B 类通用机场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应当通过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http://gaa.caa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运营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机场备案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允许公众免费查询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管理局举报涉及B类通用机场备案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机场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予以公布。
当填报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反馈运营人。运营人应当完善信息,重新提交申请。
第八条 民航局、管理局及其委托机构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复核。
当发现机场实际情况与填报信息不符时,应当要求运营人更正;运营人拒绝更正的,由管理局撤销其备案,并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九条 运营人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确保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运营人应当对备案信息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复核周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运营人决定关闭机场不再运营的,应当通过系统主动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B 类通用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场名称一般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后缀机场专名;
(二)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乡(镇)、村名称,并不得与同行政区划内的其他机场专名重复。
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专名可自行确定,但不得带有歧视性、侮辱性语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二条 管理局应当督促辖区内有关运营人进行备案。
对于应当备案而拒绝备案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由管理局将其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情况抄报当地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运营人在机场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管理局撤销其备案、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情况抄报当地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已经具有 B 类通用机场属性的临时场地视为B类通用机场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仅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月 1 日起施行,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